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11日发布施行,桂航基建[2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 程变更及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参加现场计量和签证,对工程量及单价、造价进行核算。纪检监察室 负责对工程变更及签证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经过学校批准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的调增、调减、取消,设计图纸的修改,修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工程量、单价及费率的增减变化。
第五条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 明。
第六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一事一签、准确及时、先算后干”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的优化。
第二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内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的内容
(一)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二) 原设计中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或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三) 因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存在的瑕疵造成基础及结构变化的。
(四)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
(五) 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 或修改的。
(六) 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漏项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七) 修正设计错、漏、碰、缺的。
(八) 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主要是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具体包括现场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清单遗漏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设备变更签证、议价材料价格认定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签证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及签证
(一) 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 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 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 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 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 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七) 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 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釆取措施不力的。
(九) 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程序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
由提议变更单位提交《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工程变更文件, 包括变更概况、理由和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变更预算书及 对合同价的影响等,一式四份,报现场监理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 审核
1.对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联系单》需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校方现场 施工管理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基建处审核。
2.学校基建处收到变更联系单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 限,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授权基建处处长代 表建设单位签署《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申请应在14个工作 日内完成相关审批。
3.对于学校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联系单》应按照学校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后,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同意后,委托施工单位实施。
4.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需经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 返回基建处按规定程序报批。
5.规划调整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不属于原招标范围)属于新增子项,需经学校批准并调整项目预算后按学校相关建设程序 实施。
6.对于工程变更签证,学校在进行内部审批前,可视情况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 实施
1.工程变更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2.基建处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及时书面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实施。
3.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对应的《工程变更与签证校内审批单》由基建处登记并发至各相关单位实施,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
4.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四)应急情况处理
1.因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基建处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汇报请示相关校领导,边组织实施。
2.在其变更实施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资料,在三天内补办报批手续,同时要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及当时情形的说明。
第十一条 现场签证程序
(一) 申请
施工单位以《工程变更联系单》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和预算价,一式四份,报现场监理员办理相关手续。
(二) 审核
1.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2.校方现场施工管理代表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予以现场签证的初步意见。
3.学校基建处收到签证申请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 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学校内部审批通过后,按程序办理签证手 续。
4.已审批的《工程变更联系单》需要办理签证的,不再重复校内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签证。
5.隐蔽工程的签证。在工程隐蔽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等)共同现场签认,并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6.材料市场询价的价格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等)共同现场签认,并附询价情况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7.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签证。根据签证金额召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等)专题研究(论证)会,形成会议纪要,按校内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签证。
(三)办理
1.现场签证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2.现场签证审批结束后,已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对应的《工程变更与签证校内审批单》由学校基建处登记并 发至各相关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并留存备案。签证单与内审单编号须对应。
3.现场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事项,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 清楚的工程量,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规范。工程签证单按项目统一编号,不得缺号、跳号和重号。
4.现场签证工程量的确认。由校方现场施工管理代表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校内相关部门(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负责人同时参与计量并签署意见,必要时需形成会议纪要,留下签证部位现场照片。与设计变更有关的,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 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 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 以上25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报院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 以上,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 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中标价的10%。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基建处要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与签证管理台 账。所有工程变更与签证资料,包括工程变更与签证申请单、内 部审批表、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及工程概(预)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并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 程技术档案。 .
第十五条 由于勘探、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 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以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扣除相应费用。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施工或施工措施、工艺不当导致的变更,所发生的 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 盲目变更与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的,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与签 证处理,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 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工程变更联系单
2.工程变更与签证校内审批单
3.工程量签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