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20日发布施行,桂航基建[20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项目招标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基建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基建项目招标工作。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招标的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的组织实施。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招标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由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负责对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报告;
(五)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报建及招标手续,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
(二)负责组织编制校内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三)负责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四)负责开标和评标会议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办理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组织合同签订;
(六)负责对招标活动资料整理归档,并送学校机要室备案。
第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二)负责对合同的审查,参与合同谈判;
(三)参与招标项目的答疑;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基建项目资金的审核;
(二) 负责按程序、合同规定退还履约金和支付款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利益;
(二)负责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各项采购计划以及招标结果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校工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招标管理部门有关工作、监督部门的行为、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及工作效率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 政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100 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50 万元以下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工作小组审议,报分管基建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施 工(采购)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四)咨询服务类项目(如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可研编制、审图机构等);
(五)专业技术性很强,且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的工程项目;
(六)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在政
府指定网站公布的,并具备招标代理资质和造价咨询资质;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校招标工作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或标底)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招标文件 经校长办公会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报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下 发给投标人。
(三)发布公告: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在政府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四)资格预审:各潜在投标人报名后由专家及学校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依法确定正式投标单位。
(五)开标、评标、定标:招标项目按政府招投标管理规定
组织开标;评标评委中的业主评委,由项目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其他评委按自治区或桂林市有关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次序;评标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
(六)发中标通知书: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签订合同:学校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校内公开招标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或标底)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校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报分管基建副校长或校长审批后(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下发给投标人。
(二)发布公告: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负责在学校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五天;若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则经校招标小组讨论并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资格预审:各潜在投标人报名后由招标工作小组进行 资格预审,依法确定正式投标单位。
(四)开标、评标、定标:招标项目按政府招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开标;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评委,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组成,特殊需要时,可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评标,评标时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监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次序;评标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
(五)发中标通知书;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签订合同:学校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诚信、择优、严谨、合法合规、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 所有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招标原则,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要求,杜绝与投标方串通、围标现 象的发生。不得接受投标方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 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