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20日发布施行,桂航基建[20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 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基建处负责合同的起草和组织审核工作,并报送相 关部门备案。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检 测、咨询等种类。
第三条 基建工程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合 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为 合同框架。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 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 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第六条 经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 承诺内容保持一致。未招标的项目,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 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
第七条 由基建处送审计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必要时 由校内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报分管基建副校长或校长审定 (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由基建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与承包单位进行合同谈 判,谈判结果以及合同中涉及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变化的,送审计 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副校或校长审定(必要时 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合同文本形成后,填写合同审阅单,由合同双方法 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 人应“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实施过程、验收到结算及时跟 踪、管理;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 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 由基建处牵头,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 结果送审计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或校长 审定(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执行。经签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 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 机构重新公证。
第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 律无效。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有 效,仍应履行。
第十六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 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基建处牵 头,组织校内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送审计 处、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或校长审定(必要 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合同争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公章后生 效。
第十八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的合同争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提请仲裁部门或人民法 院依法裁决。
第十九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争议的协议或仲裁机 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承办部门负责该文书执行 的跟踪或履行。
第二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 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给相关单位, 合同原件送校保密室存档,合同复印件送审计处、财务处、基建 处存档。合同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要借阅或复印使用的,需 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