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工作,预防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建处全体人员。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和学校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学校利益。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坚持“一岗双责”,执行基建工程双合同制度。基建处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责任书”,预防各类腐败发生。
第七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关于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向乙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队伍;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及设备。
2.索取、收受乙方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各种好处费。
3.在乙方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中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4.接受乙方安排的各类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5.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家庭或亲友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中等提供的各种方便。
6.未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用于其它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7.工程招标中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的行为。
8.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谋取私利的行为。
9.建筑设备、材料采购中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10.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行为。
11.其它违反纪律对学校基建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谋求不正当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1.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向乙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队伍;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及设备。
2.在选定队伍、材料采购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索取、收受乙方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各种好处费。
3.索取、收受乙方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各种好处费。
4.在乙方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中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5.接受乙方安排的各类旅游、宴请、娱乐及健身等活动。
6.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家庭或亲友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中等提供的各种方便。
第九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涉嫌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等,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