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7月20日发布施行,桂航基建[20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建筑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工程预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制度,严格对项目的进度、质 量、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根据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学校新建项目的立项申报、 规划定点,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组织 合同谈判、签订及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及办理房产证,监 督施工单位质量保修,并负责质量保修金的退还审核、工程结算 的初审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按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筹措资金,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开展(组织)工程预结算审计,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的资产接受、房产使用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根据学校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基建项目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或委 托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内相关部 门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 教育厅、发改委申报立项。
第十条 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基建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工程设计要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步骤。
(一)加强与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 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 估算及资金来源等。
(二)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和投资估算。方案设计和投资估算,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经过 专家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桂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三)需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统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 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 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经过专家论 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发 改委批准。
(四)方案设计和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 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 能组织校内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
(五)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经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按有关规定报桂林市相关部门审批 后,报桂林市住建局备案。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按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招标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及主要设备材料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基建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校内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基建项目招标按《桂林航天工业学校基建项目招标 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分管校领导担任。基建处成立项目管理机 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并选派现场施工管理代表负责日常管 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施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学校对施工单位在安全、质量、工期 等方面实施监督。基建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 理合同》,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桂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
(一)“三通一平”。基建处根据合同要求,在开工前组织搞好施工现场的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工作。
(二)施工图纸会审。在图纸会审前,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全面熟悉理解图纸内容。图纸会审由基建处组织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纪要由施 工单位整理,各参审单位审查并签字盖章认可。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由施工单位制定,报基建处、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 做好工程施工日记。现场施工管理代表要认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工程施工日记》,要求每天记录, 不许空缺。《工程施工日记》在竣工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交桂林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二)召开施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至两次工地例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例会由监理单位主持,包括基建处、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关系,通报质量检查的结果,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负责记录并 组织落实。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工程变更及签证,按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执 行。
(四)隐蔽工程检验: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要在封闭及拆除前两天通知现场施工管理代表,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施 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一起到工程现场检验后,方可封闭或拆除。
第十八条 各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
(一)工程定位放线。根据桂林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基建处负责联系桂林市勘察测绘单位到 现场放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工程的定位放线,对定位放 线结果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二)基槽工程。基槽开挖时要严格控制挖土深度,严禁超挖,注意基槽土方放坡,防止土方坍落。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 察、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
(三)基础工程。要严格控制砂浆、砼、灰土的配合比以及外加剂的掺量。基础工程隐蔽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 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各方签证后方可 进行隐蔽回填。
(四)主体工程。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随时检测检查工程的轴线、标高、尺寸等数据是否准确, 严格检验砼和砌体质量、预制构件质量、钢筋搭接长度和各钢筋 的位置。主体工程完工隐蔽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 监理、质监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办理结构验收手续。
(五)装饰工程。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现场施工管理代表会同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首先做出样板,再由基建处、监理、质 监等单位有关人员对样板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
(六)安装工程。重点检查水、电、卫等各种安装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管线设施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做 好管道冲洗、打压试验和各种线路的测试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材料的检验
(一) 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现场施工管理代表和监理应对其产地、型号、规格、性能严格把关。
1.把好材料资料关。所有进场材料及构件均需有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其中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
重要材料和成品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2.把好现场检验关。对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构件要进行现场验收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产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对 未经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把好验收签证关。材料检验合格后填写《材料验收合格单》, 并连同进场材料所带各种资料交基建处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二)现场施工管理代表和监理要仔细复查材料,一旦发现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或存在疑点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 因,及时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三)材料检验和取样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先由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内部验收,在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报请基建处组织预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使用管理部门等) 和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组织工程资料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整理完毕(经监理审核)后,由基建处通知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进 行验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组织工程竣工正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确定工程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和正式验收时间,向桂林市质量监督站递交《验收申请监督通知》, 并通知校内相关部门和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正 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形成验收会议纪要,由基建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项目由基建处及监理 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整改完毕后,由基建处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向基建处提交经监理总监签字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正式验收前,基建处组织完成工程防雷、消防、室内空气、放射性等检测,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向桂林市有关单位申请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白蚁防治竣工验收、防雷竣工验收、规 划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现场施工管理代表按有关规定填写竣工验收表格,整理竣工验收资料,交基建处资料员存档。
第六章 工程移交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移交内容包括消防系统、给水系统、电力系统、 大型设备、工程竣工现状、房门钥匙、设备清单、工程验收合格 证明(复印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设备清单、设备 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
第三十一条 移交记录单经施工单位、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使用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移交的依据。
第七章 工程保修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后,工程即进入保修期。工程保修期的管理由基建处负责,在保修期内 由基建处严格按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有关条款监 督保修。
第三十三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基建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使 用部门等)对保修期满的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书,合格意见书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八章 工程建设款项支付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四条 工程备料款及进度款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支付, 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如下:
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 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支付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 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报校 长审批;
支付金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 财务处会签后,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会签后, 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工程尾款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及审核结果支付。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不得支付工程尾款。工程尾款支付 审批程序及权限:同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使用管理由基建处负责。其剩余保修金的支付审批程序及权限:同第三十四条。
第九章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 根据投资情况,基建处和审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竣工结算。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审核,按以下流程执行:
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一基建处初审—审计处审核(或由审计处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一分管校领导审核一 校 长审批一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试行办法》执行,审核过程中, 监理单位和基建处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审计处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审批,基建处依据结算审核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结算审核完毕后,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到桂林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工程项目墙改专项基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等手续。
第十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资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 载工程建设全部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及排序按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和《桂林市建设工程归档文件 范围及排序》的规定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一)工程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 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三)归档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所有竣工图施工单位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写人、审核 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五)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 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四十五条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三套(原件),一套移交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送校档案室保存,一套留存基建处 资料室。
第四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通知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桂林市城市建 设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向校档案室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大型修缮工程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