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建设法规和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学校设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校办、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基建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审议学校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学校年度基建维修计划。
(二)审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及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三)审议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维修项目重大变更及签证。
(四)监督基本建设项目及基建维修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
(五)研究解决基本建设及基建维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建处全面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做好中、长期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根据合同及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结算的财政评审,负责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负责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负责工程预(结)算的审计,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项目涉及拆除建筑物的资产注销、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资产增值及入库、竣工基本建设项目的接收及不动产证的办理、房屋使用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水电气布局及建设方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地下原有管网资料提供及施工涉及的学校相关管网改造、绿化移栽管理、施工用水用电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原则上依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的原则,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依据事业发展需要,依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提出校内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发展规划处、基建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会审后,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启动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的投资或规模,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基建处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质量和深度要求。申请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基建处按照要求填报备案申请表,必要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申请表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复后,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基建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设计,办理消防、人防、节能、绿化等报建手续,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前期费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区域涉及已有建筑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制定建筑物资产处置方案,并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建设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处置方案做好建筑物及设备拆除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对设计各阶段成果的审核,严把设计质量关,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体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内容后,方可启动设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等进行设计,确保施工图预算不超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行性研究估算。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应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设计步骤。
(一)基建处应认真收集、整理使用需求资料,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基建处应加强与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设计任务书应由基建处组织审议确定后执行。
(二)基建处根据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经过专家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桂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三)需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统筹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编制,报自治区发改委批准。
(四)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后,由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图图审,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含消防、节能、人防、幕墙、绿建等专项审查),并报桂林市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购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制度。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均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与招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政府采购范畴的工程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采购结果和相关材料转交基建处。基建处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与中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严格监督合同相对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学校同意,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修改。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分管校领导担任。基建处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并选派现场施工管理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学校对施工单位在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实施监督。基建处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管理建设工程变更、签证,控制工程总投资不超过批复金额,超出批复金额的变更、签证应充分讨论,严格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依次经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学校施工项目现场代表签字后,按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
(一)“三通一平”。基建处根据合同要求,在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工作。
(二)施工图纸会审。在图纸会审前,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全面熟悉理解图纸内容。图纸会审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整理,各参审单位审查并签字盖章认可。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由施工单位制定,报基建处、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施工用水用电审批与接驳。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用水用电须按照学校水电管理办法执行,新增或临时用水用电须经水电管理部门审批,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填写工程施工日记。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代表要认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填写《工程施工日记》,要求每天记录, 不许空缺。《工程施工日记》在竣工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交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二)召开施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至两次施工例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例会由监理单位主持,基建处、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讨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方关系,通报质量检查的结果,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员负责记录并组织落实。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工程变更及签证,按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相关规定执行。
(四)隐蔽工程检验。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要在封闭及拆除前两天通知现场施工管理代表,由基建处会同审计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一起到工程现场检验后,方可封闭或拆除。
第三十二条 各施工阶段的施工管理
(一)工程定位放线。根据桂林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基建处负责联系桂林市勘察测绘单位到现场放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工程的定位放线,对定位放线结果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二)基槽工程。基槽开挖时要严格控制挖土深度,严禁超挖,注意基槽土方放坡,防止土方坍落。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槽。
(三)基础工程。基础工程隐蔽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各方签证后方可进行隐蔽回填。
(四)主体工程。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主体工程完工隐蔽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办理结构验收手续。
(五)装饰工程。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现场施工管理代表会同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首先做出样板,再由基建处、监理、质监等单位有关人员对样板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全面装饰。
(六)安装工程。重点检查水、电、卫等各种安装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管线设施的铺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做好管道冲洗、打压试验和各种线路的测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程材料的检验
(一)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代表和监理应对其产地、型号、规格、性能严格把关。
1.把好材料资料关。所有进场材料及构件均需有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其中钢材、水泥、砖、防水材料等重要材料和成品应同时具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2.把好现场检验关。对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构件要进行现场验收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产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对未经检验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把好验收签证关。材料检验合格后填写《材料验收合格单》, 并连同进场材料所带各种资料交基建处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代表和监理要仔细复查材料,一旦发现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或存在疑点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及时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三)材料检验和取样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竣工预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竣工备案等工作,确保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整理完成施工资料,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基建处审批,组织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的施工。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六)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验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使用单位等和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等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预验收,确认已达合格要求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合同责任配合各阶段的工作。
专项验收包括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和绿建验收、防雷验收、规划验收等;竣工验收是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单位监督下对工程的总体验收。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将竣工资料整理完毕(经监理审核)后,由基建处提交桂林市工程竣工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基建处按要求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工程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要形成验收会议纪要,由基建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项目由基建处及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实施。整改完毕后,由基建处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向基建处提交经监理总监签字的整改情况报告。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一条项目移交指项目建设部门将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项目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第四十二条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的必备条件
(1)专项工程验收合格;
(2)正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配套设施完备;
(4)有正式书面的竣工图纸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的内容
(一)资料移交:竣工验收证明、楼宇逐层竣工平面图、楼宇各类管线图、楼宇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二)实物移交:应移交的实物除了房屋、建筑物、室外附属及项目联体设备外,还包括工程项目配套的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基建处应将拟移交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逐一造册,列明其名称、数量、金额、联体设备,拟移交的可移动的固定资产也须逐一分类造册,列明设备(仪器、设施)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含安装调试费)等项目,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房屋、建筑物、室外附属工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消防、人防工程向保卫处移交,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室内外变配电间、公共部分的电梯和空调、物业保洁、室外绿化工程向后勤管理处移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基建处应向接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移交程序
(一)准备阶段:资产交接前,基建处将编制好的建筑物、设备等移交清单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现场核实:参与资产移交的各方首先应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料移交,然后共同进行现场查验,按照移交清单进行实物清点。
(三)确认签字:实物与清单核实无误后,由各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产移交清单》《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四)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建账,完成在建项目转固定资产的移交。
(五)对暂时还不满足移交条件、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处可先进行工程使用移交,但项目必须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先进行在建项目预转固定资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基建处负责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复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管理部门不得以竣工图纸之外的使用需求为理由拒绝接收。
第四十六条未经移交程序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如使用则视为认可移交验收,所需的物业、水电、网络管理和消防管理等事项,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章 项目保修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保修期的维修管理由基建处负责。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项目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责任问题,基建处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依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维修。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积极,或未在保修期内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基建处可依照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维修,相应费用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支付。
第五十条 低值易耗品、故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更换、维修。日常管理及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或学校运行维护部门负责。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期间,基建处对项目保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履行了保修义务,工程无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项目保修期满申请,经使用单位、学校运行维护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处进行检查,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书。合格意见书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十章 工程款项支付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五十三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权限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将进度款申请材料报送监理单位。
2、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报材料,明确审核意见和核算结果,报送基建处。
3、基建处复核监理单位的审核材料,完成签章程序。
4、审计处或受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的实物工程量、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工程预付款的抵扣等情况,明确审核意见,完成签章程序。
5、施工单位提交签章齐全的本期工程款请款资料,基建处进行审核并完成签章程序。
6、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及审定的工程款请款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7、基建处做好支出台账登记,定期与财务处核对支付明细。
(二)审批权限
按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10%。
第五十五条 工程结算款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按照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填写工程结算支付申请书,提交基建处审核。
2、基建处审核并完成签章程序。
3、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支付工程结算款。
(二)审批权限
按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审批程序
1、工程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
2、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基建处审核并完成签章程序。
4、财务处依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审批资料,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程序办理质保金支付。
(二)审批权限
按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管理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一章 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
第五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规规定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单位初步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工程结算资料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报基建处审核。
(三)基建处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后,送审计处审计,工程结算终审由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单位或财政评审进行。最终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项目最终的结算价格。
(四)审计结果报校长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十八条 基建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财务处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资料必须规范、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全部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十一条 工程资料归档范围及排序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一)工程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工程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 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三)归档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所有竣工图施工单位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写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五)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 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六十二条 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原件),一套移交桂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基建处应遵守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基建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实行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追究项目负责人和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