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勘察和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园内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发展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否符合学校校园建设规划;负责确定建设项目的功能用途和使用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预算及结算等审核(会审)工作。
第七条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功能用途和使用方案,确定用房功能、设施设备需求及空间布局。
第九条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按照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
第十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前期方案征集、方案优化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采购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立项批复意见要求及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配备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综合评定依据。
第四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第十三条基建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明确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勘察、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地点、工程条件、工程方案要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技术指标,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限高等要求;
(三)功能需求,包括建筑风格、面积分配、功能安排、特殊用房需求(报告厅、展厅、个性化实验室等)及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初步需求、景观设计等;
第十四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校园总体规划;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任务书。
第五章 勘察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一般包括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三个阶段,可视具体情况合并。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封面(丙级勘察企业所做的丙级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用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二)第2页应附上工程勘察单位法人的声明;
(三)第3页应附上报告证明的复印件;
(四)第4页应附上参与本次勘察的所有编录人、记录人的声明;
(五)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应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编写;
(六)工程勘察报告还应涵盖以下内容:
1. 场地地形、地貌的全景;
2. 钻探(或试验)班组的现场作业照片(以现场为背景);
3. 所有编录人、记录人的现场工作照(以现场为背景);
4.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初审意见和工程勘察单位的答复意见。
工程勘察单位派出的钻探编录人应对钻探现场进行旁站监督并签证,每张原始记录都要有钻探编录人的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全过程的管控,应对勘察单位现场施工作业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工程勘察过程中布孔数量、位置、孔距、孔深、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取样等进行见证监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提交设计单位使用前,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详细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依据,审查合格的详细勘察报告须报桂林市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六章 设计文件编制与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严格执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严禁设计超出概算。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明确,设计深度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方案设计
(一)依据设计任务书和各使用单位的深化需求编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方案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2. 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3. 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等;
4. 设计任务书要求的其他设计内容及文件。
(二)方案设计完成后,由基建管理部门召集使用单位及发展规划部门、国有资产(房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保卫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宣传部门、网络与信息化管理等部门开展校内方案评审会。
(三)设计单位根据校内方案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并按照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
(一)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方案进行设计,如有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应由调整提出单位提出申请,基建管理部门组织审议通过方可进行,重大调整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环保、绿色建筑、人防等专业设计,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工程概算书。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应在定稿的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完成,对于初步设计文件已明确的建筑面积、风貌造型、绿地率、人防配置、交通配置、总配电、总给排水等对项目报批和验收存在重大影响的指标一般不予调整。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计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材料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图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
1.初步设计涉及的所有专业的设计图;
2.合同要求的其他设计内容及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局部需由专业单位完成设计或深化设计的,经原设计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图图审,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含消防、节能、人防、幕墙、绿建等专项审查),并报桂林市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章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察和设计单位应将正式有效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交付基建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完成后,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先批准后变更,不违反强制条款、不降低质量安全、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影响最小。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须参加工程项目技术交底和图纸答疑,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介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图纸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勘察和设计人员须及时参加施工配合工作,及时到施工现场协助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勘察和设计单位须参与建设项目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出相应验收意见并签署相关验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勘察和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进行专业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或措施。
第三十条 因勘察、设计原因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精准界定违约情形,严格落实处罚条款,确保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