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及签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由学校(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对原设计图纸做出修改、增减合同清单内容、修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项以及执行最新的行业政策等各种情况。
第四条 工程签证是指设计图纸及合同清单未包含、无法出具设计变更的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等,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现场核实后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
第五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准确及时、先批后干”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的优化。
第二章 图纸会审
第六条 图纸会审是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造价等多方共同审核全套施工图纸,排查图纸错漏碰缺、矛盾、设计不合理、现场无法施工、造价错漏等问题,集中讨论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的法定流程,是施工前的必备程序。
第七条 图纸会审由学校基建处、使用方及学校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图纸会审记录由参与会审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完成签章的图纸会审记录由学校基建处存档,作为工程变更签证和项目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内容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内容
(一)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
(二)原设计中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或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的。
(三)因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存在的瑕疵造成基础及结构变化的。
(四)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的。
(五)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六)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漏项且符合合同约定的。
(七)修正设计错、漏、碰、缺的。
(八)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条 工程签证的内容
工程签证主要是对无法出具设计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具体包括现场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以及其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及签证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情形。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的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及签证在实施前必须经过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由申请单位提交《工程联系函》(见附件1)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变更理由和依据、估算及对合同价的影响等相关资料,一式四份,报现场监理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
1、对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联系函》需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校方现场施工管理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基建处负责人审核。
2、学校基建处收到《工程联系函》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单》(见附件2)在校内进行逐级审批,审批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于学校提出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在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按照学校内部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委托施工单位实施。
4、对于工程变更及签证,学校在进行内部审批前,可视情况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评估。
(三) 实施
1、工程变更及签证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审批后方可实施。
2、在审批完成后,由基建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实施。
3、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函》及相对应的《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单》在审批完成后由基建处留存归档建立台账,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实施,作为结算依据。
4、基建处负责对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四)应急情况处理
1、因结构安全、突发事件、施工安全(非承包方责任)、自然灾害、其它不可预见事件等因素造成的需要及时处理的工程变更,不紧急处置可能引发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基建处可采取紧急措施,边报批边组织实施。
2、在其变更签证实施过程中要收集相关资料,在三天内补办报批手续,同时要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及当时情形的说明。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工程签证实施的过程中,对于实施完成后无法准确计量的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1天告知基建处代表到场见证并留下施工影像资料,待全部内容实施完毕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签证,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施工单位以《工程签证单》(见附件3)的方式,提出签证申请,写明签证的依据、内容,附上造价书、施工影像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现场监理办理相关手续。
(二)审核、办理
1、监理单位收到现场签证申请后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定额、各类证明材料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依据及理由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2、基建处代表收到监理单位的意见后,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定额、各类证明材料等,对签证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同意签证的初步意见。
3、学校基建处负责人收到签证申请后,应当依据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定额、各类证明材料等,参考监理单位、基建处代表意见,明确是否同意签证。
4、工程签证单按项目统一编号,不得缺号、跳号和重号。
5、《工程签证单》审批结束后,由基建处留存归档建立台账,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签署意见,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工程变更增减金额(或签证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地代表、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价的10%。
第十六条 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建设相关方的过失造成较大变更,以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依法追究责任,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未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施工或施工措施、工艺不当导致的变更,所发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盲目变更与签证或不按程序审批的,经核实一律按无效变更与签证处理,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不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工程联系函
2、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单
3、工程签证单
附件1
工程联系函
工程名称: XXX工程 编号:
致:桂林航天工业学院、XX监理公司 |
内容: 我公司承建的 ………… 附:1、估算 2、其它相关材料
施工单位:(签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专业/总监理工程师: 签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代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代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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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附件:1、工程联系函 2、估算 3、其它相关材料
工地代表: 年 月 日 |
基建处:
签 名: 年 月 日 |
分管基建副校长:
签 名: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副校长:
签 名: 年 月 日 |
校长:
签 名: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会: 见 《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
党委常委会: 见 《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
附件3
工程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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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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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内容:
附件: 1、对应的《工程变更及签证校内审批单》 2、造价书和实施前后对比照片及过程照片 3、其它相关材料 填报人: 项目经理(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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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理: |
总监(签章): |
建设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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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代表: |
基建处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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