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处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各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稳步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学校组织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各参建方及学校内部相关岗位的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对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存档各种检查、验收记录。
第五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单位专款专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第六条 组织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整改完善、不断改进,使项目达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
第七条 定期开展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须认真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针对项目的施工特点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控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在监理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监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作为监理应承担的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监理责任。
第九条 建立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总监为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配备资质和能力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监理人员应具备有效的资格证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如施工安全审查、备案制度和重大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制度等等)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分包工程的范围;大中型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对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开工审查制度。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与施工顺序的合理性,严格控制重要工序交接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审定方案的一致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特殊作业实施旁站监理。对危及安全施工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协调解决。有效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施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做好安全监理日志记录。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并负责记录和发出会议纪要。按时发出含安全内容的工程简报。
第十五条 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和隐患处置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并记录。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 全健康环境自评价,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按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事故;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档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 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建设单位、监理有关工程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合同要求明确提出工程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二十条 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确保实施到位。推行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安全工作与施工管理必须做到“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
第二十二条 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合格的施工用机具,加强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有效完好状态,并建立日常保养、维护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的安全施工负责;因总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事故时,由总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监督和指导、教育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二十四条 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等必须包括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实施中务必落实到位,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