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基建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基建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及治安安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按职能分工落实安全责任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安全管理实行“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处长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处长是第二安全责任人,协助处长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科室科长是本科室第一安全责任人;所有人员都有落实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
第二章 行政管理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处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负责办公室、办公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条 经常检查办公楼内的消防和防盗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各项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七条 做好处内办公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设备的使用人是设备的保管人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须做好设备的防盗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用电脑及公用电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使用人要充分注意电脑使用的安全,做到不涉密,不在网络上进行违法活动,不让他人使用自己所管理的电脑进行违法活动。
第九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做好办公室的安全用电、防盗工作,上班安全用电,下班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消防知识,学习正反面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十一条 建立节假日放假前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按学校要求安排好长假期间的值班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办公区的安全情况,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好记录。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技术科负责工程方案设计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监督勘探单位和设计单位落实设计安全规范。
第十三条 勘探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作业人员及他人的安全,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同时要求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第十五条 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审核,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
第四章 施工管理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管理科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生产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向施工方提供施工现场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的检查。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方案设计,按施工图或设计方案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筑物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道路应当平整、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独杆吊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建筑物内的通道、楼梯、井道等部位必须设置临时安全护栏及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 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需经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要配备急救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时,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炸器材时,也必须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电梯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政府技术监督及质监部门检查,检测合格,获得准用证及备案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第五章 维护稳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和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放学校已拨付的工程款,防止因工资拖欠引发不稳定事件。
第二十九条 做好治安防范,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场地进出人员的管理和日常巡查,避免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校园安全和谐。
第三十条 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使施工人员充分认识到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自觉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安全管理办法,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必须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