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印章管理与使用规范
为规范基建管理部门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公章管理与使用办法(试用)》,制订此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印章包括基建管理部门行政章、基建合同专用章、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章。
第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印章由基建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行政章实行审核制,必须由用印各口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方可加盖。
第四条 基建合同专用章实行登记制,必须由用印各口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由用印各口填写《基建管理部门用章登记表》后方可加盖。
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章根据特定工作需要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盖印。
第六条 严禁在空白信函、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及时清洗,不得借用或携带到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外出,若发现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 对印章使用或保管不规范者,情节轻微的,由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报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