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一、事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建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各项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基建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涉及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
有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和设备招标、工程进展安排、布局方案审定等全局性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决策。
建设项目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相关厅局部委的指导监督,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额度的相关规定,需要统一纳入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的,一律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投入项目等集体决策事项,必须具备事前完善的可行性分析,提供投资计划、工程概算、风险评估、专家意见、民意情况等相关支撑材料。重点和关键事项实行署名票决制,其他事项可以进行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表决形式由领导组组长决定,会前及时通知领导组成员准备。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表决相关问题时,应有基建处全体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形成决定时进行表决,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实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意见形成决定,处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参与表决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表决程序。
视领导组会议研究讨论的具体内容,可邀请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会议,以利决策的科学性。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相关规定,严禁领导组成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授权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和与工程相关的招投标,影响新校区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和执法活动。
二、决策制定原则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基建处应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研究决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专家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擅自决策。
建设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高校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提出意见,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立项、可研阶段完成后,要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三、会议流程
基建项目会前确定议题,做好会务准备。
议事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基建处领导与征地办领导,全体基建处、征地办工作人员。
会上由基建处负责人提出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的基建处工作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因故未能到会的人员需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会议由基建处负责人视情况讨论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
议事会议可根据所讨论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大小等因素考虑是否将表决结果提交校领导审批。如果是一般事项可在基建处会议通过后直接进入决策执行环节。
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明确落实相关责任及实施办法。
建立详尽的文档,一事一档,文件草拟,资料收集,过程记载、结果记录等文档管理工作主要由基建处综合科负责。
四、充分吸纳师生意见
校区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在领导组科学决策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师生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凝聚师生力量共同参与新校区建设的设计和建设。
在总体设计、核心建筑的单体设计、面积分配和布局设计、文化景观设计等相关环节,及时和广泛吸纳师生的意见。特别是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的关键节点,要安排使用部门共同参与方案设计、进行实地参观,反复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满足设计要求和建筑功能。
制定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利用校园网站等平台,将校区建设的进展(包括招投标)情况和相关制度及时在全校范围通报。